财务管理制度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2 被阅览数: 0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石铁路院计财[2005100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的收费管理,防止拖欠学费和制止乱收费现象,现根据河北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将我院各类学生缴费的收取办法做如下规定:

一、高职生学费的收取

1.新生收费。新生入学前,招生办、教务处将新生花名册及相关变化情况等资料提供计财处。计财处根据主管职能部门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进行收费初始化。新生收费采取集中办理的形式,新生入学持入学通知书和新生报到卡到指定地点一次交清一个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有关费用。

2.在校生(老生)收费。各类在校生应在每学年初按计财处统一规定的时间交纳学费。具体规定如下:

(1)教务处应在学期末学生离校前十天向计财处提供新学年老生返校时间、名单、人数,班级、学号及相关变化情况。

(2)计财处应于学生离校前一个星期将新学年对老生收费时间、要求通知学生处和各系。各系在每学年末通知学生班和学生本人。

(3)老生在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到计财处指定的地点交纳新学年的学费。统一收费结束后,计财处要及时统计出未交费学生名单,并书面通知各系,由各系负责催交学费。

(4)为方便学生交费,并便于管理,统一收费结束后每星期安排两个下午继续收费。

3.本院职工子女入学收费。凡本院职工直系子女,收取学费的50%,凡在学生宿舍占有床位者,需按规定标准交纳全部住宿费。本院职工子女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时,需持学院人事部门出具的本院职工直系子女证明和户口薄,计财处方可办理学费减免。

4.学费收缴工作,是涉及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等部门和各系的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齐抓共管,互相配合,主动协调,确保按时足额完成学费收缴任务。各系领导要重视学费收缴工作,指定专人管理,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收费信息,总结收费经验,对未交费学生要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发生学费丢失及长期拖欠学费情况。

5.收费时,保卫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计财处要严格按国家规定并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二、成人教育学生的收费和管理

1.成人教育学生学杂费的交纳,由计财处统一办理,并由教育培训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管理规定,报学院批准执行。

2.成人教育学生学费收缴情况,包括欠交学费人数名单、欠费金额及相关情况,应及时报计财处核对。

3.成人教育各类学生学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三、对学生收费的管理

1.交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除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准予减免学费或本院职工子女按规定减免部分学费外,其他各类学生学费、住宿费一律不予减免。

2.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交学费,并由所在系、部出具证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交计财处备案。

3.在校生学籍变动时,按变动后的年级、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4.学生中途退学,所交学费、住宿费处理办法参照河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6.各类学生一律按国家和所在省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减免学费。

7.各类学生毕业时,计财处要对毕业生缴费情况进行清理,对尚未交清费用的毕业生,核实之前暂缓办理毕业相关手续。

8.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教育部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我院按业务部门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报经学院批准。收取的各种款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统收统支纳入学院综合财务预算,严禁坐支、挪用、公款私存等各项资金。

9.对学费收缴工作每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奖惩。

四、对学生收费票据管理

1.对各类学生收取的各项费用,均需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使用非财政票据。

2.严禁以外购或自印非财政收款收据向学生收取各项费用,更不允许以加盖各类行政印章代替财务专用章收取各项费用。

3.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五、附则

1.专业证书班和其他各类短训班学生的收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各单位对学生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的单位,学院将视情节对单位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3.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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