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和路费报销
发布时间:2011-06-22 被阅览数: 0 次
问题的规定
石铁路院计财[2005]97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报销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教职工探亲待遇和路费报销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探亲。
(一)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三)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教职工,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的待遇。
(四)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硕士、博士研究生参加工作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五)在职学习人员,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的待遇。
(六)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时间达一年以上者,其配偶是学院教职工的,可以申请探亲假出国探亲。
(七)离休干部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二、职工调动工作造成分居,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的,当年可探亲;下半年调动的,从下一年起享受探亲待遇。
三、未婚职工当年已享受探望父母假,同年结婚后,与配偶分居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当年未探望父母的,上半年结婚的,当年可探望配偶;下半年结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均从结婚当年算起。
四、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下,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的从次年起享受。
五、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经领导批准,在不探望父母的前提下,可以探望配偶的父母。如探亲费用超过探望职工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六、未婚职工可以利用探望父母的假期到未婚夫(妻)或他(她)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并另给七天婚假。但探亲费用如超过其本人父母所需的费用时,超过部分由本人自理。
七、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父母或配偶死亡时,需职工回家料理丧事的,职工在规定期间内没有享受过探亲待遇的,其回家料理丧事时,可按探亲待遇办理,不再另给丧假。在探亲期间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可另加不超过三天的丧假。
八、职工父母有几个子女的,探亲地点应以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但其父母长期固定居住在其他子女处,而户口又不在当地的,经对方组织证明和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可到父母实际固定居住地探亲。
九、探亲交通工具使用标准
(一)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年按规定全额报销一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每四年报销一次,路费以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工资列销渠道由单位负担。教职工出国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费,只报销国内路程费用,国外路程费用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浏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探亲教职工报销时,按照如下标准计算报销费用总额:
1.乘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
2.乘长途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3.乘轮船的,按四等舱位(或四等舱位以下舱位)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交车凭据报销。乘坐市内出租车费用自理。
5.探亲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探亲教职工不慎遗失火车、汽车、轮船票据者,由其本人写出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人事处和学院领导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给予报销。
十、教职工探亲,除批准倒休者外,一律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因特殊情况在学期内探亲者,按事假处理。
十一、计财处应建立探亲报销登记制度,探亲职工报销时须凭人事部门的探亲审批单和相关票据按规定报销,对超出规定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十二、以上规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