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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6-22 被阅览数: 0 次 来源: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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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各种资产、学院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经济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学院的合法权利,优化学院各项资产的配置,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实施产权管理,合理使用资产投资,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 计财处是学院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各资产管理部门制订实施细则;

2、对全院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院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明晰学院内部产权关系。组织学院资产的年检工作,编制学院资产汇总报告,及时真实地反映学院资产变动及效益状况。按照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院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3、调查研究学院各类资产的现状和变动情况,监督各类资产的使用和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4、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剂处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

5、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出租、报废等报批手续,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6、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论证、审批、采购、验收、登记、调拨、报废审定以及仪器设备进口业务和管理工作。参与基建招标和竣工验收

7、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8、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后勤集团、图书馆等职能部门为学院国有资产的实物量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1、代表学院对归口的国有资产实物量进行统一管理;

2、制订资产实物量管理的实施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检查、监督;

3、组织资产占用单位对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清理清查;

4、负责办理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及处置等申报手续;

5、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报表的统计和报告;

6、国有资产实物量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资产实物量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归口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1、计财处负责对全院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实施管理,负责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账;

2、后勤集团负责对学院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室外建筑物、植物、家具用具和后勤集团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3、图书馆负责对全院图书及非印刷品资料实施管理;

4、其他国有资产由计财处负责管理。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为学院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对自身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帐、、物进行日常管理;

3、负责本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4、向学院实物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有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

5、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权登记、使用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学院作为事业单位依法对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取得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 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组织的“产权登记”检查。该项工作由计财处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和后勤集团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学院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账、账实相符。通过界定资产所有权,维护学院主体对各类资产的收益权,防止发生侵占和变相侵占国有财产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不流失,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资产投入配置办法,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超额部分有偿使用。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购置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或者大一般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进行基本建设,都应当制定年度计划,组织考察论证,公开招标,并严格规范合同手续,实行购建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验收、入库、借用、领用、保管制度以及修缮、养护制度和使用情况档案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十五条 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无形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对使用学院名称(简称、字样)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及院内各单位、团体、个人,应严格审查资格、资信,逐一登记,并定期检查清理。对损害学院权益的,依法收回使用权。

第四章   资产处置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由具体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处置申请单,经学院审查属实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上级批复进行办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应按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纠纷的调处由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调处工作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办法执行。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为完成正常的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院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取得收益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举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举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有偿出借;

5、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的前提下,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先由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向学院提出申请,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专题报告,然后由计财处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代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批准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五条 对已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计财处应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登记、专项考核等。

第二十六条 对学院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有关部门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院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经济实体的,其资产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实体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经济实体享有学院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利,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资本的份额,收取投资收益。

第二十九条 对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学院按照与租赁方签订的合同收取投资收益。

第三十条 学院对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即以其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按资产类别分别收取用费。

第三十一条 计财处负责对学院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计财处对学院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实行定期统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数据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报告及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使用和管理部门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

第七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学院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计财处、各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应依法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将追究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丢失或损坏,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财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坏、丢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不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资产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资产严重损坏和丢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学院内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O O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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