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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
发布时间:2011-06-22 被阅览数: 0 次 来源: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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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设备物资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招标

管理暂行规定

石铁路院计财[ 2005] 103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河北省关于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度本规定。

第一条  我院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进行采购。符合河北省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应从其规定;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由学院自主采购,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本规定主要规范自主采购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包括购买主要材料、教学设备、办公机具、医疗设备、取暖设施、锅炉用煤、劳动保护用品、商品及其它物资。

第三条  “学院设备购置领导小组”是物资采购监督机构,履行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购置过程的监督职能。

第四条  凡批量在5万元以上大额物资采购,均须经学院行政主管领导批准,设备使用单位及有关业务部门通过会议集体决策,决策内容包括采购物资的型号、规格、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数量、批次、价格、供货商、供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负责采购的责任人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主要事项等,并将以上内容报学院设备购置领导小组。

第五条  设备购置领导小组受理后,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物资采购的具体方案。确定物资采购的具体责任人,并派员参与采购全过程。

第六条  物资采购单位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及时掌握其信息变化,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采购单位和采购人员应当对供货单位的信誉及拟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进行认真考察,写出详细考察报告,经学院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报学院行政主管领导批准后,与供货单位鉴定协议。

第七条  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使用单位有特殊要求外,采购应当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八条  单位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当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等变化情况。

第九条  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或技改项目的施工,实行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

第十条  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可聘请院内外专家组成招标组、认真编制标书(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标书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二条  招标组收到密封的投标书后,开标应公开进行,但评标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应当按照标书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客观、公正地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三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与中标单位按照标书,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经学院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后开始履行。

第十四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应当进行认真点验,检验其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物资点验必须要有两人以上参加,一般包括采购人员、保管人员(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分别在点验单上签字。点验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规格、品种和质量与供货合同不符的,应如实做好验收记录,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参与物资点验的人员应当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点验,并对点验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物资的货款结算,必须以点验单、供货合同和质量测试报告为依据,否则,不能办理结算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采取退货、拒付或减扣货款、要求索赔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全院教职工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向学院领导、上级机关或政府部门举报,学院保护举报人,任何人不得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学院对下列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1、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

2、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

3、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

4、为降低采购成本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  对本制度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账外暗中接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及上级有关规定和学院《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给学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院所有招标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参加各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防止暗箱操作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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